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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設備及高壓氣體設備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2條對高壓氣體的定義為: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左: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 (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而用來製造或儲存高壓氣體的就會分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一般來說只要是有基礎型式定著於地上的皆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而相對於地面可移動的,像在路上運輸高壓氣體的槽車就為高壓氣體容器。

而同法第15條,就您對高壓氣體設備疑惑的部份,
基本上業界只會針對法規面要求工檢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比較在意,因為會涉及到刑責及處罰。
而高壓氣體設備應是對於儲存及製造高壓氣體設備較籠統的說法。

等於說高壓氣體設備包括前述所說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但所有的高壓氣體設備並不儘然都是危險性設備。

舉例來說,水容積500公升以下可相對地面移動的高壓氣體設備並不屬於危險性設備中的高壓氣體容器(請參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
表壓50~10bar的儲存或製造空氣的高壓氣體設備,也不屬於危險性設備中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而流通應是簡略敍述該設備存在著高壓氣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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